最近,广西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第39号令),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加强果树种苗管理,保证果树种苗质量,促进果树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据悉,在广西区内从事果树品种选育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均应当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生产柑桔种苗,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进行。生产柑桔、荔枝、龙眼、桩果、黄皮、柿、梨、桃、李、梅、香蕉、菠萝、葡萄、罗汉果、火龙果、番木瓜和西番莲等果树种苗,应当在开始繁殖后30日内向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生产地点及隔离培育条件,生产的品种、规模及质量要求,繁殖材料的来源及其检疫情况。商品果树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果树种苗生产档案,载明果树种苗名称、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繁殖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检疫性病虫害发生及防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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