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科普中心
会员
中心
登录
注册
首页
文库
两刊
燕山板栗
1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08年3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2008年第28号),宣布即日起对燕山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点赞(
0
)
打赏
本文分类:
两刊
本文标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板栗
燕山
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
浏览次数:
108
次浏览
发布日期:2014-10-10 16:12:56
本文链接:
http://t.cric.cn/cms/lk/24841.html
上一篇 >
集安板栗
下一篇 >
冠县鸭梨
山西·霍州苹果和斗山杏仁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眉县猕猴桃获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闽侯橄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奉贤黄桃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评论功能已关闭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