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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大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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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2005年第30号),宣布即日起对灵宝大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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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类:
两刊
本文标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大枣
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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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11 15:36:07
本文链接:
http://t.cric.cn/cms/lk/24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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