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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